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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10091 篇文书

  • 上诉人彭**与被上诉人禹州**限公司、河南鑫**有限公司、河南俄**有限公司、尹**、边**、王**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经审查认为,本案原告起诉的六被告,身份具体明确。一审法院以无法送达为由认定被告主体不明并驳回起诉,没有法律依据,本院予以纠正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、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书记员

   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,陈*对2012年11月12日的借条中载明的内容以及该借条上陈*的签名是否系陈*书写申请笔迹鉴定,且高**同意进行笔迹鉴定,故本案宜在原审法院进行相应鉴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上诉人王*与被上诉人河南**有限公司、河南芮**限公司、平顶山**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经审查认为,本案原告起诉的三被告,身份具体明确。一审法院以无法送达为由认定被告主体不明并驳回起诉,没有法律依据,本院予以纠正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、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孙**与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在诉讼过程中,原告孙**撤回对被告孙*、王**的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一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

  • 王**与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王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利辛县人民法院

  • 王**与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王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利辛县人民法院

  • 吴**与吴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吴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利辛县人民法院

  • 罗**与彭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**与被告彭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750元,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,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,也未提供司法救助申请,故根据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穆棱市人民法院

  • 吕*与姜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*与被告姜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吕*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“原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按撤诉处理;”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穆棱市人民法院

  • 俞*与孙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俞*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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